在不契合相应生物平安要求的实验室从事植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分

核心提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违犯本条例规则,在不契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违犯本条例规则,在不契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中止有关活动,监视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许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构成传染病传达、盛行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免职、开除的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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