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未注明“过时农药”字样的超越产质量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分

核心提示:《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发布,2002年第18号、2004年第38号、2007年第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对运营未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发布,2002年第18号、2004年第38号、2007年第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对运营未注明“过时农药”字样的逾越产质量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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