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业社会化效力体系任重道远

核心提示:  《新型农业运营主体社会化效力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有效供给才干还比较低,不能完全婚配各农业消费主体

  《新型农业运营主体社会化效力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有效供给才干还比较低,不能完全婚配各农业消费主体对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需求。未来,应加快树立“以公共效力机构为依托、协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主干、其他社会力气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供给体系,促进公益性效力和运营性效力相结合、专项效力和综合效力协调展开,增强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有效供给才干。

  革新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注重农业社会化效力体系树立义务,从2004年末尾,延续出台十个“一号文件”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效力体系”提出要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效力体系,完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展开无机衔接。这说明,完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展开衔接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政策的目的,其主要途径便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效力体系。

  目前,我国以家庭承包运营为基础、以公共效力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市场主体普遍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效力体系不时完善;各农业社会化效力主体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效力上与农民运营无机结合,创新展开出很多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效力方式。

  有效供给才干较低

  农业社会化效力可以概括为消费、金融、信息、销售四大类效力。其中,农业消费效力又可以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产前,包括农业消费资料置办效力、劣种引进和推行效力;产中,包括集中育苗育秧效力、机播机种机收等机械化效力、专用肥料统配统施效力、灌溉排水效力、疫病防疫和统治效力;产后,包括农产品加工效力、农产品运输及贮藏效力、产质量量检测检验效力。从全体上看,目前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普及度较低,仍处于较低展开水平。

  2018年度新型农业运营主体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户不了解农业消费的各类社会化效力内容,农户对各类详细效力的了解比例仅在2.74%到9.73%之间,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了解程度相对较高,比例在12.55%到45.87%之间。各类消费主体接受或置办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占总体的比例也较低,普通农户接受或置办有关农业消费的各类社会化效力所占比例在0.87%到6.68%之间,家庭农场在4.66%到23.03%之间,专业大户在4.38%到35.20%之间。

  调查还发现,在了解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基础之上,各类消费主体接受或置办相关效力的比例较高,抵达50%到70%之间。其实,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在内的多数农业消费主体对农业消费技术社会化效力存在分明需求,有35.16%的普通农户、50.13%的家庭农场、44.81%的专业大户以为自己存在农业消费技术的困难。这说明,未来可经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消费主体了解到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更好地满足各主体对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需求,促进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展开。

  从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提供方来看,政府和公共效力组织在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包括政府或公共效力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作社、其他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或普通农户在内的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供给体系中,政府或许公共效力组织的占比抵达53.97%,远高于其他供给对象。

  横向对比各类供给主体,其提供的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种类存在差异。政府或公共效力组织主要提供农业技术推行和培训效力(20.42%)、疫病防控统治效力(19.12%)、劣种引进和推行效力(11.21%)以及质量检测检验效力(10.11%)。农民专业协作社提供的各类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较为均衡,主要集中在10%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提供劣种引进和推行效力(17.39%)、专用肥料统施统配效力(15.81%)和农业消费资料置办效力(14.23%)。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普通农户主要提供机播机种机收等机械化效力(22.15%)、集中育苗育秧效力(11.39%)、农业消费资料置办(11.26%)、劣种引进和推行效力(11.26%)。由此可见,政府或公共效力组织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性较强、与产质量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表现了政府或公共组织的专业性和公益性的主体特点。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主要提供和理论消费相关的一些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表现了其阅历性与运营性的主体特点。

  总体来看,目前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有效供给才干还比较低,尚不能完全婚配各农业消费主体对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需求。未来,应加快树立“以公共效力机构为依托、协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主干、其他社会力气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供给体系,促进公益性效力和运营性效力相结合、专项效力和综合效力协调展开,增强农业消费社会化效力的有效供给才干。

  正轨金融支持尚待完善

  报告显示,在金融效力方面,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获得的金融效力存在分明差异。

  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相比,龙头企业与协作社的规模更大、实力更强,因此他们无论在存款渠道的数量上还是存款数额上,理论存款才干均比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强。其中,龙头企业存款才干最强,存款期限更长。调查数据显示,近3年内,龙头企业经过正轨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所贷最大金额平均值为598.01万元,最大存款期限平均值为2.39年;农民专业协作社经过正轨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所贷最大金额平均值为60.64万元,最大存款期限平均值为1.70年。

  就借款渠道和结构而言,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协作社均以人情借贷和商业银行借贷为主。在存在借款需求的企业中,亲朋好友成为企业第一大借款来源,商业银行位居第二。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借款结构中,公家借款则清楚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和信誉社存款处于次要地位。详细而言,2016年及2017年,家庭农场公家借款平均占比34.65%、34.69%,专业大户公家借款平均占比41.42%、40.02%。

  总体来看,虽然新型农业运营主体拥有多元化的存款渠道来满足融资需求,但是非正式公家借贷或人情借贷所占比重突出,正轨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运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尚待完善。

  信息效力供给与需求脱节

  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运营主体获得的信息效力、保险效力和销售效力比较有限。

  调查发现,在信息效力方面,有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完全没有获取过任何类型的信息。较之于其他三类新型农业运营主体,龙头企业没有获取过任何信息的比重是最低的,但也异常抵达了22.40%。

  统计新型农业运营主体获取信息的类型、数量前三类为:农技推行类、疫病疫情类和消费运营类。从信息获取来源来看,主要信息来源前三位区分是: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信息效力机构、市场、乡镇信息站。全体来看,新型农业运营主体信息获取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较强,市场缺位严重。这说明,我国当前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信息供给方式以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方式为主,该方式的信息供给与新型农业运营主体的信息需求可以存在脱节,招致信息无效。

  就置办农业保险的比例来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三类运营主体中,大多数主体没有置办农业保险,其中家庭农场置办比例最高、普通农户置办比例最小。2017年,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置办农业保险的比例区分为28.36%、22.26%和10.64%,龙头企业置办农业保险的比例略高,为30.68%。

  总体来看,四类运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置办的意愿不是很剧烈。对龙头企业的农业保险置办需求中止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供给存在险种供给缺乏、缺乏专业组织、保险条款宣传不到位等诸多成果。

  销售效力的需求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三类运营主体。从调研数据来看,三类主体经过团体和协作社的代销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均未逾越7%,对代销效力依赖程度较低;就市场营销效力的接受或置办程度而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接受或置办过市场营销效力的比例区分为9.39%、7.65%和1%,这说明市场营销效力的供给也没有普及。

  就市场营销、销售效力的提供主体来看,政府、协作经济组织等公益性质效力比重较大,而龙头企业这个社会化效力的“主干”提供的运营性效力却没能很好满足各类主体需求,存在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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