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大力支持乡村复兴,结合我县理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大力支持乡村复兴,结合我县理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财政布置划转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存款,是指由风险补偿金引导的,归入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内可给予风险补偿的信贷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指点小组(以下简称指点小组)担任决策、指点、监视、协和谐管理风险补偿金。指点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指点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准绳、条件; (三)审议决议风险补偿金代偿和损失处置准绳、条件; (四)审议风险补偿金运营年度义务报告、义务方案; (五)对风险补偿金运营情况中止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决议风险补偿金续期、清算等其他严重业务事项。 第五条 指点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指点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担任提出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担任受理审核协作银行提交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存款业务备案材料;向即保证金监管账户缴存资金风险补偿金,并做好该账户中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及代偿义务;对风险补偿金的运营情况中止统计分析、活期报送风险补偿金进展情况;及时向指点小组报告风险补偿金严重业务事项、严重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风险补偿金发作严重影响的信息;担任协调各成员单位展开义务,协调停决风险补偿金设立、运作进程中遇到的有关成果;担任指点小组的日常义务。 (二)县财政局:担任风险补偿金筹集和补充,担任对风险补偿金运用情况中止监视、反省;协助审批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卦规模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青神县支行:担任指点和协调协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效力,树立专门针对风险补偿金存款的信誉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担任协调与银行机构的协作关系,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义务等。 (四)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担任举荐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列入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担任协助协作银行完成对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存款后资金运用、资金安全监管、风险补偿及配合存款追偿等义务。 第六条省农担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承诺对青神县农业农村局缴存在保证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至少完成资金额度10倍规模的减少,为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提供融资担保,并加强资源整合和管理,做好与青神县人民政府及协作银行的沟通和协调,最大程度发扬风险补偿金的效益。 (二)对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举荐的重点新型农业运营主体的融资项目,积极协调协作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在契合农业信贷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对所举荐的农业项目优先布相信调、评审等流程,提高担保审批时效。 (三)围绕青神县的农业产业规划、现代农业展开方向、重点特征农业品种,不时推出更适宜外地农业产业展开特点的农业担保效力及产品。 (四)项目发作逾期后,按本协议商定承担代偿责任,并积极配合协作各方追索存款。 (五)积极为青神县区域内的双方协作支持对象提供与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效力。 (六)按月向指点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金存款情况; (七)向指点小组办公室恳求逾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含欠息、罚息)补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八)实行与县政府、补偿金管理机构签署协作协议中的职责; 第七条 协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风险补偿金存款发放与回收; (二)对存款对象的运营情况独立中止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向契合条件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展开风险补偿金存款业务; (三)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则追偿不良存款。 第三章 存款对象选择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为归入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列入名单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由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银行按条件挑选后报送指点小组办公室,指点小组办公室根据指点小组确定的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求确定支持名单。未能归入支持名单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风险补偿金运营进程中实举静态补充,凡契合条件的要做到应归入尽归入。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内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注册地和运营地在青神县行政区域,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消费运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集团,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协作社、农业社会化效力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运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契合条件的农业过度规模运营主体和村级团体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消费运营,主要包括 第四章 存款流程 第十条 主体恳求。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内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向协作银行提出存款恳求,协作银行对恳求对象中止独立的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批,契合准入条件的存款对象,及时向银行提交契合银行授信条件和担保公司担保条件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银行审查。协作银行受理存款对象恳求后10个义务日内完成贷前调查,经过信贷审查后,5个义务日内向省农担公司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举荐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确认。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协作银行的审查举荐意见后,3个义务日内对归入支持名单的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向省农担公司出具《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信贷担保协作项目确认函》(以下简称《协作确认函》。 第十三条担保审批。省农担公司收到协作银行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查举荐意见后,3个义务日内对协作银行提交的项目中止审批,对其中归入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协作确认函》且契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向协作银行出具担保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银行放款。协作银行收到省农担公司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书和正式赞同放款确认书后,按顺序及时向契合条件的融资主体发放存款。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协作银行放款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担公司备案。 第五章 风险预警及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省农担公司应树立风险预警机制,每季度向指点小组办公室报告风险补偿金存款发放情况和存款对象运营情况,并对存款对象的有关信息中止预警监控。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当风险补偿金存款发作违约时,按照以下顺序和条件代偿: (一)代偿补偿顺序。省农担公司审查确系应代偿的逾期借款,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代偿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代偿补偿恳求后,根据风险补偿金代偿补偿条件,于5个义务日内向省农担公司出具书面代偿补偿回执,并配合省农担公司于20个义务日内从风险补偿金监管账户中划转代偿补偿资金;若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代偿补偿恳求的25个义务日内,未按照商定向省农担公司及时实行代偿补偿责任,省农担公司可直接从风险补偿金监管账户中料理代偿补偿资金的划转事宜并通知青神县农业农村局。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存款风险损失,由省农担公司承担40%,风险补偿金承担30%、协作银行承担30%。 (二)代偿补偿条件。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逾期担保管款的债务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至其他方面用途,凡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应给予代偿补偿;对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可免予代偿补偿: 一是逾期担保管款项目,必需是归入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中,且省农担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明白必需代偿的项目; 二是逾期担保管款项目的综合信贷本钱(存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效力费率等各项之和)不逾越8%/年(含)。 三是逾期担保管款项目的存款资金用途与项目主体恳求时承诺的用途分歧。 第十八条补偿金管理机构应积极敦促省农担公司和协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和规则的追偿伎俩追回不良存款,对追回的欠款,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风险补偿金代偿承担的比例,区分补偿给风险补偿金监管账户、省农担公司和协作银行。 第六章 监视考核 第十九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省农担公司树立残缺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台账和档案,详细记载存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存款余额、本息回收、存款逾期、风险补偿等信息统计义务,并提交补偿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树立政担银企业信息沟通机制。省农担公司、协作银行活期向指点小组通报存款情况,协商处置存款运转中出现的成果。树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誉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偿措施。 第二十一条展开绩效评价。指点小组每年展开一次绩效评价。协作银行新型农业运营主体存款增速、存款户数、审贷获得率等综合目的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作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添加风险补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金额度(但补偿金余额不低于应出资额),或取消协作银行协作资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担任解释,原《青神县农业农村局青神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神县支行关于印发<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的通知》青农发〔2019〕5号文件中《青神县乡村复兴农业产业展开存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