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百鋆运营劣质农药案
核心提示:2020年4月3日,我局与农资打假专项举动成员单位执法人员一行10人到嘉峪关嘉峪关市峪泉镇展开专项执法反省,在对嘉峪关嘉峪关市供
2020年4月3日,我局与农资打假专项举动成员单位执法人员一行10人到嘉峪关嘉峪关市峪泉镇展开专项执法反省,在对嘉峪关嘉峪关市供销协作社峪泉供销社农资运营门店中止反省时,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反省时发现该运营门店货架上摆放有劣质农药:双趣除草组合、笨醚甲环唑、螺螨酯、戊唑.丙森锌等4个品种。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中止了勘验、拍照,对劣质农药中止了证据登记保管。并现场拍照取证16张。制造了现场反省笔录,同时调取了农药运营容许证复印件。4月16日对当事人中止讯问,并制造了讯问笔录。当事人运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犯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逾越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置的规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则“农药运营者运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运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运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运营容许证;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奖励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违法行为纤细并及时纠正,没无形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奖励法》第八条之规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奖励决议: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运营的农药。
该案件已执行终了。
嘉峪关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日